保密工作
    【举案说法】泄密案例来了:这三种心理最要不得!
    时间:2022-06-27|
    作者:
    |来源:保密观

    机关、单位是国家秘密产生的源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秘密载体制作、使用和管理职责的主要承担者。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个别人员因思想麻痹、心存侥幸、疏忽大意等心理,酿成泄密后果,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了损害。

    疏忽大意的麻痹心理

    案例1

    2021年4月,某县信访局综合科干部滕某为迎接上级检查,向各科室收集相关工作信息以准备迎检材料。某科科长王某将个人移动硬盘给滕某,让其自行从中寻找文件。滕某未与王某核实硬盘中文件存储情况,便将其连接到互联网计算机上,在拷贝有关文件夹过程中,将3份“秘密”级工作简报一并拷入计算机内,滕某在操作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发现。

    案例分析:

    法条链接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本案中腾某缺乏保密意识,麻痹大意,在拷贝资料前,并未向移动硬盘所有者王某核实其中是否存有涉密文件,也未仔细查看硬盘中文件情况。所幸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失泄密的严重后果。案例中不仅滕某违规,王某使用个人的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国家秘密也违反了保密规定。

    贪图便利的省事心理

    案例2

    2021年10月,某区应急局迟某某为方便开展工作,将2019年机构改革后与政府应急办交接的工作材料,在未进行仔细阅读与甄别的情况下,直接上传至网盘进行备份,其中包含一份机密级文件,被有关部门发现。

    案例分析:

    法条链接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本案中迟某某因贪图工作便利,而放松了保密这根弦。日常使用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工具传输和存储信息时,也许接收者就坐在你对面,但看似点对点甚至面对面的传输,其实风险重重。因为你传输的信息,都是经过服务器中转后才到达对方的,像网盘、云盘之类的存储工具,会将所上传的信息存储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这个服务器可能在距你千里之外的某个城市,甚至有可能在境外,在你点击发送的那一刻,发出的信息就已经不可控制了。

    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

    案例3

    2021年8月,某机关秘书处文书刘某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收发文目录时,被有关部门发现。调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在其互联网计算机内还存有2021年部分涉密文件归档目录(包含文件名称和发文字号),其中大部分属于机密、秘密级。同时,该计算机还存有2015年清退文件目录及《某涉密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在调查组一再追问下,刘某承认自己拔掉网线后对该方案进行了打印操作,而后又进行了删除处理。另外调查人员发现,刘某在登记文件目录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规定,担心出现“秘密”字样被查,文件密级均使用字母“M”代替。

    案例分析:

    法条链接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本案中刘某作为保密干部,保密意识淡薄,缺乏底线思维和敬畏之心,明知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文件是违规行为,却心存侥幸,用字母代替密级标识。更采取拔掉网线、事后删除的方式打印涉密文件,殊不知自己从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涉密文件开始,就已经将国家秘密暴露在了风险之中。刘某自以为这些花招能瞒天过海,实则是自欺欺人,保密纪律观念极为淡薄,缺乏对保密工作的基本责任心。

    麻痹心理、省事心理和侥幸心理,直接导致了上述案例责任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置国家秘密安全于不顾。这些心理的背后,是保密意识的淡薄和敌情观念的弱化,是对新时期保密工作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的估计不足,是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估计不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引以为鉴,提防三种心理,时刻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根植心中。

    (编辑: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