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处理的原则

处理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告知

学校各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受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1.咨询关于学校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的;

2.对学校教育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

3.对学校机关、教辅机构和二级学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的;

4.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不予以受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规途径解决的;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五处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办法

1.对信访信件,要及时做好拆阅、分类、登记工作。对重要来信要呈报有关领导审批,立案调查、发函交办。

2.直接寄给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的群众来信,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本部门应负责处理,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可转有处置权的部门、单位处理;

3.对本部门不能单独处理的群众来信,有关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4.有关承办部门对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及时办理;

5.对已经复查复核的来信、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可简要登记后集中存放,不再办理。

6.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部门随时督查与通报。

(六)接待群众来访的程序和方法

1.登记。对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应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快捷。

2.接谈。接谈人员要按照要求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对集体上访的,由信访部门协调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接待,接谈人员对来访人要礼貌热情、态度和蔼。

3.告知。对来访者提出要求合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或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接待来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政策已经明确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政策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对要求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讲清政策,做好说服和劝返工作。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5.报告。来访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以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接谈人员要及时予以整理归纳,上报有关领导;对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涉及多个单位的来访问题,呈报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七)督察督办

信访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对以下重要信访事项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未按规定期限答复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结结果的;

(3)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督查督办应通过发函、发督办单、派人、约谈等方式进行。

(八)终结

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便查阅和使用。其中,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定期销毁;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案件要将结果及时上报。